案例
1、甲公司(房地產開發企業)2016年5月10日與市土地局簽訂土地受讓合同,受讓A地塊土地面積30萬平米,支付土地出讓金9.99億元,取得合法財政票據。會計處理如下:
借:開發成本——土地成本 90000
應交稅費——營改增待抵減的銷項稅額 9900
貸:銀行存款 99900
2、甲公司2016年8月啟動開發A地塊,商品房可售建筑面積36萬平米。2018年5月預售商品房12萬平米,取得預售房款13.32億元,應預繳增值稅=133200÷1.11×3%=3600萬元。會計處理如下:
①收到預售房款
借:銀行存款 133200
貸:預收賬款 133200
②預交增值稅
借:應交稅費——預交增值稅 3600
貸:銀行存款 3600
3、甲公司2018年5月預售的商品房于2019年6月交付業主,并符合收入確認條件,應當申報增值稅。會計處理如下:
①確認收入
借:預收賬款 133200
貸:主營業務收入 120000
應交稅費——應交增值稅(銷項稅額)13200
②抵減銷項稅額
借:應交稅費——應交增值稅(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)3300
貸:應交稅費——營改增待抵減的銷項稅額 3300
注:扣除土地價款=(12÷36)×9.99=3.33億元
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=3.33÷1.11×11%=0.33億元
③抵減預交的增值稅
借:應交稅費——未交增值稅 3600
貸:應交稅費——預交增值稅 3600
作者:段 暉 吳曉峰 作者單位:湖北省鄂州市地稅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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