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先看結論
甲供材料模式下,建筑企業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或者簡易計稅方法的臨界點參考值是:
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=48.18%×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
具體是:
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> 48.18%×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,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有利
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< 48.18%×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,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有利
因此,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占整個工程造價的多少,或者說甲供材料占整個工程造價的多少,是選擇計稅方式的關鍵!
二、再看計算過程
按照財稅〔2016〕36號)附件1: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的規定,建造服務的適用稅率是11%,而設備、材料、動力的適用稅率一般均是17%。據此,可以大概計算出“甲供材”中建筑企業增值稅計稅方式選擇的臨界點。
按照試點實施辦法規定,建造服務的適用稅率是11%,而設備、材料、動力的適用稅率一般均是17%。據此,我們可以大概計算出選擇的臨界點:
假設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(不含甲方購買的材料和設備)為A,則建筑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式和簡易辦法下的增值稅計算如下。
1、一般計稅方式下的應繳增值稅為:
應繳增值稅=A×11%÷(1+11%)-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進項稅額=9.91%×A-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進項稅額
2、簡易辦法下的應繳增值稅為:
應繳增值稅=A×3%÷(1+3%)=2.91%×A
3、兩種方法下稅負相同的臨界點:
9.91%×A-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進項稅額=2.91%×A
推導出:
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進項稅額=7%×A
4、由于一般情況下,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適用稅率一般均是17%,于是,推導出臨界點:
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的進項稅額=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×17%÷(1+17%)=7%× A
5、由此計算出臨界點:
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=48.18%× A
三、案例分析
案例1: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> 48.18%ד甲供材”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,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分析
江蘇省某企業委托一個中國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題樂園項目,工程總承包合同造價為1000萬元,材料部份600萬元,其中“甲供材”為200萬元;安裝部分400萬元。中國京冶將其中100萬元的機電安裝工作分包給中冶建研公司。(假設購買材料均取得17%的增值稅專用發票)
1、一般計稅方式下的應繳增值稅為:
應繳增值稅=(1000-200)×11%÷(1+11%)-【(600-200)×17%÷(1+11%)+100×11%÷(1+11%)】=79.27-(61.26+9.9)=8.11(萬元)
2、簡易辦法下的應繳增值稅為:
應繳增值稅=(1000-200-100)×3%÷(1+3%)=20.38(萬元)
因此,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422[400萬元÷(1+11%)×(1+17%)]> 48.18%ד甲供材”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800萬元=385.44萬元,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,比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更省12.27萬元增值稅(20.38-8.11)。
案例2:江蘇省某企業委托一個中國京冶公司承建一主題樂園項目,工程總承包合同造價為1000萬元,材料部分600萬元,其中含甲供材為500萬元;安裝部分400萬元。中國京冶將其中100萬元的機電安裝工作分包給中冶建研公司。(假設購買材料均取得17%的增值稅專用發票)
1、一般計稅方式下的應繳增值稅為:
應繳增值稅=(1000-500)×11%÷(1+11%)-【(600-500)×17%÷(1+11%)+100×11%÷(1+11%)】=49.55-(15.31+9.9)=24.33(萬元)
2、簡易辦法下的應繳增值稅為:
應繳增值稅=(1000-500-100)×3%÷(1+3%)=11.65萬元)
因此,當建筑企業采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105.4萬元[100萬元÷(1+11%)×(1+17%)]< 48.18%ד甲供材”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500萬元=234萬元,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,比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更省12.68萬元增值稅(24.33-11.65)。
四、建筑企業“甲供材”涉稅風險控制的合同簽訂技巧
通過以上分析,營改增后,建筑企業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“甲供材”合同時,控制多繳納稅收的合同簽訂技巧是:
1、當建筑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時,必須要爭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業采購的材料物質價稅合計> 48.18%ד甲供材”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。
2、當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時,必須要爭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建筑企業采購的材料物質價稅合計<48.18%ד甲供材”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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