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是“營改增”前許多項目對下勞務分包或勞務派遣沒有取得發票,造成項目成本和稅金不實,存在漏稅現象,營改增后要取得增值稅發票,可能會造成稅負或成本增加。
二是由于勞務分包“營改增”前為3%的營業稅調整為11%的增值稅,有可能會引起勞務分包單價上漲,造成成本上升。
三是許多項目還有包工頭的承包模式,無法取得發票,“營改增”后包工頭的承包模式不能使用,要使用有資質的勞務分包或勞務派遣,有可能會引起勞務分包單價上漲,造成成本上升,同時要取得增值稅發票,可能會造成稅負或成本增加。
四是企業內部的施工隊伍,由于沒有發票,造成進項稅抵扣減少,造成應交增值稅增加。
五是“營改增”前許多項目有提點分包、違法分包等,在“營改增”后都不能采取此種分包模式,引起企業管理的變革。
六是“營改增”前許多項目輔料都是普通發票,實行營改增后要取得增值稅發票,引起輔料漲價,還有地料和商砼按目前的規定都采取簡易計稅3%,無法取得進項稅,造成應交增值稅增加。
七是“營改增”前許多項目租賃施工設備存在向個人租賃的現象,沒有取得增值稅發票,“營改增”會引起租賃費上漲。
八是“營改增”前許多單位材料采用集中采購,有可能造成“三流不統一”,“營改增”后應改變原來的集中采購模式。
九是“營改增”前辦公用、勞務用品等沒有采取集中采購模式,取得的是普通發票,“營改增”后應改變原來的采購模式。
十是分包成本中材料、設備部分的進項稅抵扣不足。由于專業分包包含大量的材料、設備,相關進項稅由分包商可抵扣17%的進項稅,而總包方取得其開具的建筑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按11%的稅率抵扣進項稅,與直接采購相比,將少抵扣6%的進項稅,“營改增”后應改變原來的分包模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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